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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办法

财务管理

 

 

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负责各项收支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控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各类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开展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出纳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需秘书长核交。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协会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突出重点、勤俭节约,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要按照预算安排的各项收支组织活动,强化2 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第六条 协会会计人员每年年终,要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决算报告,分析预决算差异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严格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经费来源组织收入,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协会的各项收入,由协会秘书处集中统一收取。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处不得直接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设立账外
第九条 协会收取的各项收入,要开具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要及时、足额入账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是保障协会运转、履行协会各项工作职能而必要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一)人员经费。是指协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人员经费支出数额,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相关劳动合同、协议发放。
(二)会议费。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全省内部审计工作会、表彰会、经验交流会、成果展示会、理论研讨会、课题评审会等发生的会议费用。
(三)印刷费。主要是指有关宣传资料、文件、材料的打印等费用。会议印刷费可从会议费列支。
(四)办公费。主要是指秘书处办公用笔、墨、纸张及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耗材和维修费用,以及办公室茶水费、卫生洁具等杂项支出。
(五)差旅费。主要是指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等。
(六)邮寄费。主要是用于邮寄《中国内部审计》等杂志,以及协会公用信函、特快专递等邮寄费用。
(七)咨询评审讲座费。主要指优秀内部审计论文(项目)评选、行业内优秀专家讲座及咨询费用等。
(八)报刊资料订阅费。是指购买的业务书籍、学习资料及报刊资料的订阅费用。
(九)设备购置费。用于秘书处办公必要的设备添置、更新等开支。
(十)业务招待费。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或公务招待发生的支出。公务招待需严格管理,按照规定标准列支。
(十一)培训费。协会举办培训班产生的课时费、印刷费、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办公费、住宿费、餐费、场地租赁3使用费、劳务费等开支。
(十三)税费支出。
(十四)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之外的,按有关规定应当准予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协会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先交由秘书长审核后报至会长审批。
第十三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支出,每周集中审批报销一次,按照一事一结办理。
第十四条 各项费用支出应取得合法财务单据(发票),财务单据(发票)由经办人签名并列明事由,方能报销,原始票据遗失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票据存根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办人须提供书面说明,并经会长审批。
第十五条 各项评审费、劳务费用等报酬的发放,应提交费用发放明细表,应当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卡,特殊情况要划至经办人卡中转交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由秘书长审核。
第五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因特殊事项需要大额现金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到财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纳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取现金时必须验明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在出纳点验完毕后离开;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4清后离开。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外币现金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汇兑、缴存业务。库存现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第十七条 协会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出纳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的经办人必须是本协会工作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人员,并提醒经办人员在收到签发的支票后认真核对内容。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经办人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应拒绝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因各种原因收回原支票,须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根据需要重新开具支票。原则上不办理空白支票领用业务,如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空白支票的,经秘书长批准后,填写空白支票时应注明用途、日期,小写金额用封顶。开票后三日内,经办人应将支票回单交会计审核人员填制记账
凭证,出纳人员进行销账。使用网上银行进行资金结算,支付和授权应分别设置不同的指定人员,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网银结算业务。协会定期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应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时间、利率、金额、到期日等内容,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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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协会应加强应收款项(包括会费)的催收管理,严禁举借债务。协会与网络公司、邮政局(快递公司)、承办会议(培训班)的宾馆(会务公司),以及其它相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要严格
按照协议合同的规定,及时收取应收款项,及时支付应付款项。
第十九条 协会要加强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会计人员要做好债权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核对债权债务余额,进行债权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章 财务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要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目、审核单据、填制凭证,按时记账、结账、对账,编制财务报表,做到账目健全,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账证账实相符,财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清楚、正确,报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
出纳会计要做好现金、银行存款账的对账工作,做好未达账项的清理工作。出纳需按时与开户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现金严格履行日清月结制度,出纳对库存现金进行每日盘点,并及时核对现金日记账和总账,做到账款、账账相符。如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向秘书长报告,确认为短款的,应负责赔偿,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抵补短款。协会秘书长、主办会计要定期对现金、银行存款进行检查。
第八章 票据与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要加强票据管理,确保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7 保管、核销、销毁等严格履行规定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协会要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及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码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填开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做到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工
整、金额大小写一致、印章齐全。
第二十九条 协会要加强印章管理,协会公章由协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保管,协会财务专用章(含电子印章)、预留银行印鉴由协会秘书处按照制衡性原则安排不同人员分开保管。协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根据民政机关的规定,每年年终,协会应聘请符合要求的会计事务所对协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报送民政机关办理协会年检。
第三十一条 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财务收支情况,提请会员代表审议。
第三十二条 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可以对协会财务报告进行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订须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1129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原《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