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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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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6日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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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更好发挥专家委员会的智力支持和业务咨询作用,推动内部审计理论研讨、教育培训、职业发展、质量评估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根据《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协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培训委员会、职业发展委员会和质量评估委员会等4个专家委员会。未来根据协会的发展需要,也可增设若干专家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为各专家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分别负责办理各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协会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工作规划,对年度内部审计理论研究重点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内部审计理论和学术问题开展研讨,提出相关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利用的意见与建议;

(三)组织实施或参与协会开展的内部审计理论研讨等活动中有关学术论文或专业文章的评审;

(四)参与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项评审工作,或提供指导意见;

(五)研究、审议协会重点专业书籍的编写大纲和内容,参与书籍编写、审校工作;
(六)为协会工作中的理论和学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七)办理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协会内部审计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参与审议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二)组织草拟、修改和审议协会内部审计职业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参与审议培训课程大纲;

(三)参与研究、制定培训师资的标准,参与推荐、遴选培训教师,参与协会师资库建设;

(四)为培训教材的编写和配备使用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五)指导监督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六)办理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职业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协会工作发展规划,参与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围绕内部审计职业发展的趋势和热点问题开展研究,提出政策咨询建议;

(三)组织实施对重点行业、领域内部审计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形成相关内部审计发展报告;

(四)组织实施协会人才库建设,指导监督人才库管理;

(五)为会员服务、CIA\CCSA 管理等协会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六)办理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质量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协会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规划,对年度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重点提出意见建议;

(二)遴选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专家,提出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专家建议名单;

(三)审查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中介机构资格,提出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建议名单;

(四)推动会员单位开展内部审计质量内部评估,提供指导意见;

(五)组织实施或参与协会开展的优秀内部审计项目评审;

(六)组织实施或参与协会开展的优秀内部审计成果展示、先进经验交流活动;

(七)办理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由会员单位代表、高校和科研机构学者、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聘连任,但在同一个专家委员会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职务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秘书处可在任期内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委员人选的建议,按委员产

生的程序审批。

3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专家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专家委员会所议事项,由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归档保存;

(四)专家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由秘书处负责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

(二)维护协会利益,不发生有损协会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三)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事项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辞聘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提交2019年11月29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