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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 Jiangsu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缩写为 JSI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坚持管理、宣传、交流、服务的基本职能,对内部审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搞好内部审计信息沟通和宣传工作,组织交流内部审计经验,加强内部审计科学研究,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努力推进内部审计的转型与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谱写中国梦江苏篇章发挥积极作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与江苏省审计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南京审计大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8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省内部审计准则实施细则、操作规范,调查了解内部审计法规、准则、规范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内部审计需要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内部审计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注册内部审计师执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办好《江苏内部审计》内刊;
(五)受理审批和管理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

(六)提供内部审计咨询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七)开展国内外交往活动,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实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等行业认证资格考试;
(八)政府购买服务; 
(九)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 10%。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本省内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本省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含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CPA、CIA、计算机专业技术工程师、经济师、评估师、造价师、工程师、律师等)的人员,以及与内部审计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颁发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七)参加本会举办的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 1 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 1/2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采用等额选举方法,且其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的 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内部审计行业情况,在内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书面推荐。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 1/2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理事会第一至第五项、第九至第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 1/2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内部审计行业情况,在内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 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 与市、县(市、区)内部审计协会、省内部审计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部门、企事业单位内审机构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九)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江苏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政府购买服务;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3 月 30 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